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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25日南市衛疾字第1150037830號函辦理。
二、鑒於登革熱病患於發病前一日及發病後五天,血液存有病毒,經斑蚊叮咬後,即會成為傳播源。為降低傳染病傳播風險,需強化各類高風險場域之防疫管理,請各校落實登革熱防疫措施,並追蹤掌握轄管場域防治情形及風險。
三、本府登革熱防治中心將於4月1日起針對各高風險場域,如:外籍移工宿舍、觀光景點、市場(公有、民有、花卉等)、住宿型長期照護機構(含養護機構、安養中心、護理之家)、工地、宮廟、公園、學校等,執行登革熱防治專案查核,請貴校確實督導轄管場域及所屬落實登革熱防治工作,降低登革熱發生和流行風險。
四、按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合先敘明。承上,如查獲孳生病媒蚊孑孓,則依法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