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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9-26 | 點閱數: 83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 紀念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國慶日(十月十日)。
  • 民俗節日:
  • 春節 (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 民族掃墓節 (定於清明日)
  •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農曆除夕 (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 兒童節(四月四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 紀念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國慶日(十月十日)。
  • 民俗節日:
  • 春節 (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 民族掃墓節 (定於清明日)
  •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農曆除夕 (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 兒童節(四月四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有關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係依內政部所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茲因該辦法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第五條之一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爰配合修正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體例,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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