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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09 | 點閱數: 494
  1. 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1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50025264 號函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3 月 3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50209227 號函辦理。
  2. 依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另依據該法第 14 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爰學校正式教師應皆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3. 惟邇來教育部接獲多起案件,多為學校正式教師因辦理退休採計教師年資時,方發現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特殊地區及偏遠地區教師證書尚未換發為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卻於一般地區學校任教,致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皆須函報教師相關資料俾進行教師之資格認定及釐清程序尚未完備之責任歸屬,恐影響教師退休等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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