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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12-30 | 點閱數: 666
  1. 查為旨揭性平法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該如何請陪產假一事,本部前參酌勞動部本(103)年 12 月 12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30132626 號函規定,於本年 12 月 19 日以部法二字第 1033919179 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而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銓敘部於本年 10 月 28 日陳報考試院審議並於本年 12 月 11 日經考試院全院審查會審查完竣,刻正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修正草案,已配合修正請陪產假日數及期間與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一致,是於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陪產假得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2. 茲以受僱者配偶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請假期間內,於性平法修正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是性平法第 15 條第 5 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之配偶分娩情形如與上開令釋相同者,其請陪產假得依該令規定辦理。
  3.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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