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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8-20 | 點閱數: 56

一、依據 112 年 8 月 16 日府人給字第 1121061293 號函辦理。

二、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112 年 1 月 11 日修正公布,爰有本次同法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規範被保險人依本法第 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選擇追溯加保之相關實務作業事宜。
        (二)定義本法第 20 條所稱應負擔超額年金給付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
        (三)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保險年資超過年資採計上限時,應優先採計依本法第 8 條第 6 項規定費率繳付保險費之年資。

三、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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