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移到新網站的提示javascript

📢


css_main

js_main

js&css_side_control

轉知 王咏琇 - 輔導室 | 2025-03-27 | 點閱數: 79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本署為辦理旨揭業務,規劃於 114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至本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 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 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4 年 4 月 10 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電子 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1191@mail.k12ea.gov.tw ,並於 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特殊教育科商借教師」,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 1 份。

 

  • 有關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業務.pdf
    1) 有關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業務.pdf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PDF
    2)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PDF
  • 國教署原特組(原民特教組特殊教育科)商借教師簡歷表.odt
    3) 國教署原特組(原民特教組特殊教育科)商借教師簡歷表.odt
  •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系統.pdf
    4)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系統.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