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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怡君 - 人事室 | 2019-05-02 | 點閱數: 1072

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4 月 26 日府人給字第 1080494458 號函辦理。

主旨: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出勤總時數合計已達 4 小時者,得併計為 0.5 個工作日;合計已達 8 小時以上者,得併計為 1 個工作日,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 108 年 4 月 23 日部銓二字第 108474216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 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出勤總時數合計已達4小時者,得併計為0.5個工作日;合計已達8小時以上者,得併計為1個工作日.7z
    1) 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上班日經奉准給假,復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於同日加班,出勤總時數合計已達4小時者,得併計為0.5個工作日;合計已達8小時以上者,得併計為1個工作日.7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