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移到新網站的提示javascript

📢


css_main

js_main

js&css_side_control

公告 劉怡君 - 人事室 | 2019-05-02 | 點閱數: 732

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4 月 30 日府人給字第 1080500953 號函辦理。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於公務人員上班後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規定發布當日停止上班,當日均得以 1 日併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計算代理職務之工作日;另如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災於出勤前發布隔日或當日之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職務代理人於停止上班期間出勤辦理屬作業辦法第 2 條但書規定之被代理人業務者,得按停止上班期間係全日或上午半日,分別以 1 日或 0.5 日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4 月 23 日部銓二字第 108474216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 有關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得否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7z
    1) 有關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得否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7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