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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鍾明珠 - 總務處 | 2020-12-23 | 點閱數: 492

說明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本1091218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號函辦理詳附件)。

為利旨揭事宜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

公務用軟體

()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

介接

()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

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請各公務機關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作業並配合擴大盤

.其辦理方式如下

()請各機關擴大盤點並於11014日至15日至本院國家

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https://spm.nat

gov.tw/)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填報相關資料

()本次盤點範圍為全機關(非機關內部之資訊單位或特定單

)其中大陸廠牌認定方式資通訊產品定

」,說明如下

1、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填報機關從嚴認定」,所有

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

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填報範圍

2、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

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

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

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3、如各機關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作業或有窒礙難行之

須填報正當理由後續由行政院協助評估其妥適

性或其他可行作法

行政院本案相關諮詢窗口

()填報內容問題余柏賢先生02-3356-8060、 bsyu@ey.

gov.tw

()系統操作問題柯旻圻先生02-3356-8170

minchiko@ey.gov.tw

()帳號申請問題劉桂琳小姐02-6631-1890

smile@nccst.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