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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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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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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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局 182274 公告,請本校新進同仁報到後依規定於限繳交一般體格檢查表。
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勞工健康檢查部分,教育局業於 108 年 4 月底前完成本局所屬學校一般勞工(即學校所有教職員工)健康檢查,請受檢人員妥為保存健檢報告,不另做補發;又請各校在保護隱私權原則下,將總表保存至少 7 年。另新進人員應於報到 1 週內繳交3 個月內勞動部所認可之醫療機構一般體格檢查表(若為市內調動者,可檢附 107 學年度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資料)予報到學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