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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怡君 - 人事室 | 2024-04-10 | 點閱數: 178

依據臺南市政府 113 年 4 月 8 日府人給字第 1130513315 號函辦理。

主旨:檢送考試院、行政院民國 113 年 3 月 30 日會同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4 月 3 日部銓二字 第 113568739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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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要點如下:

一、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依行政院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於 101 年 2 月 6 日組織調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及配合體例,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7 條及第 14 條)

二、為激勵公務人員工作士氣及適度反映職責程度給與報酬,修正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9 條)

 

  •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
    1)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
  •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2)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3)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