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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生教組長 - 學務 | 2026-04-13 | 點閱數: 59

主旨:為防範校園電子煙案件中摻混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成分風險,教育局特訂定「所屬學校查獲學生使用電子煙之煙油檢驗流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4 年 11 月 4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46600340 號函及本局 114 年 11 月 13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41542497 號函續辦。

二、鑑於近年查獲電子煙案件中,摻有依托咪酯(Etomidate)等新興毒品成分之情形日益嚴重,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及校園安全甚鉅,為協助學校即時辨識風險、落實分級處理及跨機關協作,本局除依國教署頒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外,其中「觀察評估學生身心狀況」再研擬旨揭「查獲電子煙之煙油檢驗流程」,以供各校依循辦理,作為後續輔導、追蹤及整體防制作為之依據。

三、承上,電子煙查獲之煙油檢驗流程說明如下:

(一)校安與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1、學校如查獲或得知學生持有或使用電子煙(含電子煙具、煙油等相關器材),得依校內獎懲規定辦理,並應依校園安全事件處理相關規定,於規定時限內完成校安與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2、通報內容除基本事件資訊外,應敘明學校於第一時間所掌握之煙品來源、取得方式及相關接觸情形等初步資訊(無須查證或判定,僅據實敘明)。

(二)煙油試劑檢驗:

1、學校查獲電子煙相關物品時,應妥善保管,並使用試劑對煙油進行檢驗,以確認是否含有違法成分,作為後續處理依據。電子煙油檢測試劑已於去(114)年 2 月發送至有提報特定人員或電子煙個案學校,校方查獲後倘試劑不足或尚未備妥,請逕向本局索取。

(1)初篩結果:

甲、陰性:

(甲)應依「戒菸教育實施辦法」,對學生實施戒菸(含電子煙)教育至少 2 小時,並列入校內輔導及持續觀察。

(乙)如後續經第二次查獲,逕將該生提列為第四類特定人員,並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辦理。

乙、陽性:依據「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將相關物品移請少年警察隊複驗。

(2)複驗結果:

甲、陰性:相關物品歸還學校妥處,並逕將該生提列為第三類特定人員,依作業要點辦理。

乙、陽性:學校應依春暉輔導機制辦理。

2、倘得知學生有吸食電子煙行為,惟未查獲電子煙具或煙油,致無法進行試劑檢測者,比照上開「初篩結果陰性」之流程辦理。

四、上開檢驗流程,請全體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加強宣導跟學生,共同落實校園電子煙防制工作。

五、檢附教育局所屬學校查獲電子煙之煙油檢驗流程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類菸品(電子煙)處理同意書、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及通報資料表各 1 份供參。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pdf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pdf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pdf
    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pdf
  • 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pdf
    3) 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pdf
  • 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通報資料表.odt
    4) 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通報資料表.odt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PDF
    5)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PDF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查獲電子煙之煙油檢驗流程圖.pdf
    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查獲電子煙之煙油檢驗流程圖.pdf
  • 類菸品(電子煙)處理同意書.odt
    7) 類菸品(電子煙)處理同意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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