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謝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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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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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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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依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其中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目前全國已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已達 156 處(名單如附),相關場所簡介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http://www.epa.gov.tw)> 網站污染管制>環保訓練>環境教育認證>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手冊及系列摺頁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