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使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之管理法制周全,並兼顧是類人員工作權益保障,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以下簡稱考核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本次考核要點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修正行政規則名稱。
二、修正規定第十點,統一用語。
三、修正規定第十一點第二項及第三項,參酌銓敘部 100.04.27 部法二字第 1003341545 號函釋意旨,配合修正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安胎事由所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及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上述銓敘部函釋意旨,將不得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明文排除,以保障約聘(僱)人員之工作權。
四、檢送旨揭考核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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