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104 年 6 月 2 日部退一字第 1043983767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8 條條文修正業經三讀通過,年金適用對象擴及「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 16 條第 4 項第 3 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且溯自 103 年 6 月 1 日適用,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三、公教人員保險部將於前述條文公佈實施後,另寄符合擴大適用人員名冊請各要保機關核對是否適用該法條,以及確認後續是否繳回已領一次養老給付改領養老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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