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6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73334A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係屬性工法第 2 條規定適用之人員,復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現行產前假 8 日即得以時計,爰不因旨揭令釋所提請假單位以「半日」或「小時」而有所受影響;另私立學校教師之產前假係由學校自行訂定,惟不得違反性工法及旨揭令釋等相關之規定。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勞動部解釋令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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