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6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043983157 號書函辦理;併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檢需要,仍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產前假」8 日,尚不受勞動部令釋所稱,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之限制,亦不另核給 5 日產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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