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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資訊組長 - 技術文件 | 2015-06-24 | 點閱數: 1154

 

智慧財產權知多少

     你知道什麼是智慧財產權嗎?
    
哪些是觸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侵犯智慧財產權需負哪些法律責任呢?
         快來看看吧.

配合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宣導標語五則:
    1.
買正版,
認正牌,你我支持反盜版 
    2.保護智慧財產權,提升國家競爭力 
    3.抄襲盜版太缺德,推陳出新才有趣 
    4.創意無價,盜版有罪 
    5.智慧財產權是智慧的光,創作的原動力

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

 

 

智慧財產權法律相關刑罰規定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


壹、專利法:

序號

法律名稱

罪名

條文

是否告訴乃論

1.

專利法

侵害物品發明專利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未經物品發明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方法發明專利權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同意使用該方法,致侵害其專利權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新型專利權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新式樣專利權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陳列、進口仿冒發明專利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           明知為未經發明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陳列、進口仿冒新型專利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           明知為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陳列、進口仿冒新式樣專利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           明知為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專利廣告不實及標示混淆罪

第一百三十條                明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三條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 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

非告訴乃論

貳、商標法:

序號

法律名稱

罪名

條文

是否告訴乃論

2.

商標法

侵害商標專用權罪

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   似 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

非告訴乃論

販賣仿冒商標罪

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告訴乃論

惡意使用他人商標為公司名稱罪

第六十五條

惡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中之中文名字,做為自己公司或商號名稱之特取部分,而經營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業務,經利害關係人請求其停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或商號名稱申請登記日,在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者,無前項規定之適用。

非告訴乃論

侵害授權使用商標之權益罪

第六十九條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授權使用商標者,其使用權有侵害時,準用本章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所註冊之商品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前項授權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授權使用人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亦同。

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應於其商品或包裝容器上為商標授權之標示。

非告訴乃論

參、著作權法:

序號

法律名稱

罪名

條文

是否告訴乃論

3.

著作權法

侵害重製罪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者,處六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重製權以外之其他著作財產權罪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著作人格權及視為侵害著作財產等罪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法

常業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告訴乃論

著作人死後侵害著作人格權侵害製版權等罪

第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二、侵害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製版權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製版權者

四、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

第一款之罪非告訴乃論

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罪為告訴乃論

違反依法銷燬電腦程式著作及明示出處規定之罪

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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