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本府社會局 110 年 5 月 20 日南市社團字第 1100632277 號函辦理。
2. 為避免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各運用單位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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