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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維婕 - 輔導 | 2021-06-02 | 點閱數: 177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10 年 5 月 21 日南市社身字第 1100646650 號函及教育部 110 年 5 月 21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00071117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對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 110 年 5 月 14 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由本局及各區公所將以書面通知上開對象,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 15 條第 1 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俾利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
三、旨揭對象經重新鑑定結果,其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原已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不適用身權法第 15 條第 2 項追回之規定。
四、至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日期為 110 年 11 月 1 日 (含)以後者,其相關處理機制請依身權法第 14 條、第 15 條規定辦理。

五、請各公私學校(園所)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團體,如遇民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效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縣市社會局或其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 1 、 2),以資周延。同時,並請所屬單位辦理身心障礙相關補助或福利服務等業務人員配合辦理,妥存疫情期間身障證明屆滿須重鑑之展延方式圖檔(如附件 3 ),以供參考。
六、另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若持醫院診斷相關證明書安置者,其需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完成期限,於 110 年 5 月 14 日尚未屆至者,為配合局鑑定時程及程序,其有效期限可延長至 111 年 1 月 31 日。
七、請務必協助轉知所屬教育人員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其家屬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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