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南華大學民國 104 年 10 月 7 日南華學字第 104100133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貴屬員工子女就讀南華大學,並依據旨揭獎助學金辦法享有比照國立大學收費,且於學雜費繳費單中扣減者,准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12 月 20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566901 號函說明三(一)規定,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發給子女教育補助,惟如實際繳納學雜費(學雜費扣除助學金後)低於表定補助數額,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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