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南市教課(一)字第 1100478535 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主旨:重申各校應依據「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以維護學童視力健康,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 104 年 10 月 19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41013820 號函諒達。
二、請各校確實依據旨揭注意事項配合辦理,並轉知教師於課堂上應注意使用電子教學設備之亮度及字體大小是否合適。
三、檢附旨揭注意事項 1 份(如附件)。
資訊組長整理
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一、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特訂定本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指電子化教學設備包括投影機、電子白板、液晶顯示器、行動載具等。
三、 學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年級、時間及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一)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 中、高年級使用時間:
1.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 30 分鐘。
2.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三) 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 5 公分正方。
(四) 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 350 米燭光( LUX )。
(五) 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 2 公尺 ,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六) 下課時間,學生應至戶外活動,避免繼續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
(七) 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時,應注意避免直視投影機光束。
四、地方政府或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定保護學童視力保健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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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長補充說明
1.投影機的使用壽命是以小時計,一般投影機的壽命號稱 3000 小時,實際約 1500 小時左右。
每天若使用 5 小時,則只能使用約 1 年至 1 年半,每天若使用 1 小時,則可以使用 5 年以上
投影機每節課請依教育部規定時數(平均高年級 1 節課 15 分鐘,中年級 1 節課 7.5 分鐘,低年級建議不要使用)。
2.建議老師每節課篩選出必要使用投影機教學的內容,以符合教育部要求的使用時數來使用,不使用時務必關閉投影機以延長投影機的使用壽命。
可能的話,請規劃以替代方案使用,而不要堅持使用投影機
例如:
筆順書寫教學請以黑板板書替代投影機教學,
引起動機或有聲書教學的部份,可以只用電腦播放聲音或由老師講述的方式替代投影機使用。
關於教室窗簾遮光
部份教室使用投影機時會拉窗簾遮光,請務必集中時間使用投影機,只在必要時拉窗簾遮光,遮光建議只遮教室前方 1/3 的窗簾及陽光直射,反射的窗簾,不要遮整間教室的窗簾,投影機使用完畢後就立即打開窗簾,以維護學生視力,若老師對燈光是否符合要求有疑慮,請洽總務處檢測教室燈光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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