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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淳敏 - 輔導 | 2021-08-27 | 點閱數: 337

一、有關本案補助期程、對象、申請項目、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書面資料等,說明如下:
(一)補助期程: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程為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者,應於 110 年 9 月 10 日至 110 年 9 月 24 日
提出申請(已獲第 1 梯次補助之計畫,同案不得請同年度第 2 梯次計畫)。
(二)旨揭補助對象: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三)申請項目與限制:
1、每校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培訓計畫,應遵照旨揭要點第 6 條第 1 款規定:「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 1 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 1 名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 1 案為限。」又個人特殊專長培訓計畫每案應提報 1 名培訓學生。
2、另所報計畫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請勿提出申請。
(四)申請方式:本案採線上填報及送達書面資料至本局,請至下列網站登入填報、下載書面資料及案內「專長項目」可參考附件「特殊專長之認定」或網址查詢網址:( https://www.thvs.mlc.edu.tw/publish_page/253/)。
(五)應檢附書面資料:
1、書面申請格式:申請書、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含完整授課時程表格式)、專業指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專長證明目錄、切結書(以上資料一式 3 份正本,請依順序排列)。
2、附件佐證資料:專業指導人員學歷背景、相關證照影本及學生專長證明文件影本(以上資料各 2 份)。

二、欲申請之學校請務必於 110 年 9 月 24 日前完成線上填報,併同上開資料逕送本局(以郵戳或簽收為憑)檢核後彙送該校辦理審核事宜,逾期或資料不齊者,將視同缺漏件並放棄審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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