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1 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指定項目考核表辦理。
依據臺南市 111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依上開考核規定校長(含園長)及教職員每學年均需參與「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4 小時,研習核算期間: 110 年 8 月 1 日~11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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