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0 月 2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124485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水準,業以 93 年 4 月 13 日台人(一)字第 093004175 號令發布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為穩定偏遠離島地區師資,請貴校確實宣導「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並依規定提報商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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