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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淑真 - 人事會計 | 2015-11-17 | 點閱數: 646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153832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使社會各界充分瞭解同性伴侶法制化前相關權益保障可採行之過渡做法,於本(104)年 7 月至 9 月共計召開 5 場次之「檢討現行法令架構下得否放寬將同性伴侶納入法規適用研商會議」,案經會議決議,部分法規雖未明文賦予同性伴侶與「配偶」相當之權益,惟同性伴侶尚可能透過預立遺囑或意願書等方式間接獲得保障。
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4 條之 1 規定:「(第 1 項)依本條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第 3 項)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第 4 項)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四、又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第 1 項:「依本條例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撫慰金之申請程序如下:一、由其遺族檢具原月退休金證書、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及死亡證明書,選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二、無遺族者,以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檢具合法遺囑、原月退休金證書、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及遺囑指定人身分證明,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三、無遺族而於生前立有合法遺囑,指定其應領撫慰金用途者,由退休人員原服務學校依程序具領後,依其遺囑辦理之。四、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退休人員原服務學校檢具原月退休金書及死亡證明書,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作其喪葬費之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五、綜上,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教育人員亡故後,倘無遺族,退休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得依上開規定申請領受撫慰金。
六、檢附教育部書函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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