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學校暨傑出童軍表揚實施計畫」1 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2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74915A 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評選作業期程說明:
(一)初審作業:依本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及申請相關資料,請於 112 年 12 月 26 日前將各申請表送至本局社會教育科林士郁老師收(708201 臺南市永華路二段 6 號 4 樓),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複審作業:國教署預計 113 年 1 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 2 月公布績優名單。
(三)頒獎典禮訂於 113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三)舉行。
三、本案曾獲獎個人及單位於 3 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已獲 111 年度本計畫各項獎勵之績優個人及單位,本屆不予受理)。
四、國教署得實地訪查各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五、檢附原函、實施計畫和申請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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