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1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141059 號函辦理。
二、 按「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 另依「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四、 惟邇來仍時有教師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憾事發生,建請貴校確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轄屬學校所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五、 有關體育班教練管理及學生身體活動輔導與管教,請加強宣導「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原則」,以避免「假訓練,真體罰」之事件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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