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須具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須同時具備)始得報考:
一、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取得足球運動教練初級(含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二、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第六項情事之一者。(如附錄)
三、大學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者應請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四、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無法定傳染病。
五、特殊條件: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迴避任用、不得任用之情事。
貳、工作內容:
除「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外,另訂如下:
一、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二、規劃辦理學校足球隊、足球社團、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三、依任務指派協助輔導本校足球選手來源學校足球隊、足球社團、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時間(含寒暑假及賽前假日集訓)足球隊訓練事項。
五、參與學校運動訓練、共同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學校重大活動、校慶活動、運動社團表演會、相關研習…等)。
六、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他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七、協助學生生活管理工作及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八、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九、接受本校指派協助臺南市各項體育活動。
十、其他與教育訓練、體育競賽、校務活動相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參、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報名書表正楷事先填妥。證件除正本驗後發還外,並應各附 A4 格式影印本 1 份留存校):
一、報名表 1 份。(如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取得之足球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四、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A 表及 B 表(如附件三)及相關證明文件。(採計獲獎證明之運動競賽,詳如本簡章 P4 第拾點所列)
五、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六、切結書:切結無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規定之情事。(如附件四)
七、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
八、委託書(如附件五,親自報名者免附)。
九、貼妥回郵之【標準信封】一個。
※詳細報名簡章及相關附件(錄)詳如附件,請參閱。
※本職缺若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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