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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石淳豪 - 人事會計 | 2016-03-11 | 點閱數: 1893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學生受教權益,明確教師

   作息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所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教師、護理教師。

 三、教師每週在校服務五日,每日工作八小時,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

   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

   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應依臺南市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

   規定辦理。

    各校每日出勤之起迄時間,須視校務需要並配合學生作息,經校務

   會議訂定之,全體教師均應遵守。

    教師於中午實際指導學生用餐及照顧學生午休時段,應併計為出勤

   工作時間。

 四、教師出勤超過每日規定工作時間者,得申請加班;加班以小時計算,

   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加班時

   數。

    加班以補休為原則,申請加班補休者,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在不

   影響課務及校務前提下,擇期補休。

    申請加班及補休應依法定程序。

 五、各校除專任教師免簽到退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應依規定簽到、簽退

   。

    前項簽到、簽退得由人事室或各處室負責管理;其相關規定依臺南

   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免簽到(退)實施要點辦理。

 六、教師未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教師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

   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教師於規定出勤時間內因公外出時,須辦妥公出手續。確為公務急

   需外出處理者,得委託同仁代辦公出手續或於返校後立即補辦手續並

   敘明事由。

    各校人事單位每個月應不定期查勤一次以上,並作紀錄備查。

    教師違反出勤規定者,依本市教師免簽到(退)實施要點第六點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授課時由教務(導)處負責安排巡堂人員,各處室配合辦理。無特

    殊理由者,上課時間起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時間開始

    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時間起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時間

    開始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視為曠課。

 (二)無故缺課或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課代課者,以曠課論;但因正當之

    緊急事故自行調課代課者,應於銷假後三日內補申請調課代課程序

    。

 (三)教師排課日數,每週以五日為原則。

 (四)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導)處抄送人事單位,並應將教師遲到

    、早退、缺課、曠課、曠職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

    位。

 八、教師曠職或曠課,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曠職、曠課及其

   他得以時計之假別,其日數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二)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九、教師對於依法令、教師聘約規定應參加之集會、考試、研習或活動無

   故缺席者,由主辦單位將缺席名單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經公開甄選聘期三個月以上按月支薪之代理教師,其出勤比照本要點

   規定辦理。

    前項代理教師之給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

   理,惟慰勞假之規定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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