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7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
二、公告事項:本市公、私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場所內之登革熱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自即日起,凡未主動清除者,本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或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命其停工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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