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4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40055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校園緊急傷病處理,請各級學校依「學校衛生法」及「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檢查各項救護設備,並依該準則第 6 條協助辦理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
三、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校衛生法」第 15 條第 1 項:「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所定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
(二)「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6 條:「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 4 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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