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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雯琪 - 教務 | 2016-06-07 | 點閱數: 468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請各校與校外宗教團體協同進行教學活動,包含到校教學、參訪及戶外教學,請各校應秉持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三、請各校與校外宗教團體接洽時,關於教學的進行方式及活動內容,應本教育中立原則,並提醒授課、辦理人員均須依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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