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知教育部有關「家長向校長投訴」或「校長得知」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之相關規定。
二、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三、學校如有「家長向校長投訴」或「校長得知」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之事件,學校得依校內規定進行查察,並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
四、學校教師有疑似體罰或霸凌學生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察覺期:
1、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48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
2、調查小組由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3、調查期程以14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30日。
(二)評議期: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檢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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