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2 月 2 日部法二字第 1043935016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233652 號函辦理。
二、茲銓敘部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有關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陪產假給假條件、日數及給假期間,以及生理假規定、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計算單位,並增訂安胎假等,另針對侍親、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後之休假核給方式予以檢討修正。
三、前開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四、檢附前揭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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