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摘錄重點如下:
(一)體罰定義: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而為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例如:打耳光、打手心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交互蹲跳、半蹲…等。
(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請參考第 22 點一般管教措施,例如: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靜坐反省、站立反省等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公然侮辱、恐嚇、侵害學生財產權(如罰錢、沒入學生物品…)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三)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倘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並應列入教師年終成績考核依據。
三、為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請善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除於每學期校務會議或友善校園週列入行事曆規劃,請校長親自宣導外,請學校務必列入教師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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