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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高英傑 - 學務 | 2017-06-12 | 點閱數: 378

              二、團體或個人案件,請於10677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相關表件,寄送本局社會教育科,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三、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推薦內容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具體事實及證明。

       ()依時序詳敘顯著事蹟。

       ()推薦單位之評語及印信。

       ()完整佐證資料。

      四、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文件等資料,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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