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團體或個人案件,請於106年7月7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相關表件,寄送本局社會教育科,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三、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推薦內容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具體事實及證明。
(二)依時序詳敘顯著事蹟。
(三)推薦單位之評語及印信。
(四)完整佐證資料。
四、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文件等資料,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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