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 105 12 月 29 日台教師(一)字第 1050176151 號函及「視覺藝術教學實踐研究與發表會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
二、 目的:徵求分區協辦視覺藝術教學實踐研究發表會,擴大各地區藝術教師參與機會,驗證本計畫藝術教育理念與實施成效,倡導自主性視覺藝術教學研究風氣,建立藝術教師教學專業成長的有效途徑。
三、 分區方式與場次:以下列分區方式,每區辦理兩個場次,並須分別於不同縣市辦理。
北區:宜蘭縣、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
中區: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南區: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東區:花蓮縣、台東縣
四、 辦理時間:各場次辦理時間為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期內,由協辦單位自行擇定辦理日期,每場次均為一日全天活動,並核給參與教師 6 小時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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