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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樺 - 學務 | 2017-08-11 | 點閱數: 541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6 年 8 月 2 日府環廢字第 1060779323 號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 年 7 月 24 日環署廢字第 1060056715A 號辦理。
二、修正要點為除公告事項附件第五點附表二粒徑大小、雜質之標準值及第九點使用及流向申報規定宜有緩衝期間,故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外,餘自發佈日生效。
三、另使用地點用途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低密度水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磚品、水泥生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時,則不受旨揭管理方式第七點使用地點規定之限制。
四、檢附旨揭附件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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