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6 年 12 月 29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6
0043215 號函辦理。
二、為使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能瞭解申請規定與作業程
序,並配合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職缺招考期程,便
利申請人申請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旨揭文件。
三、本案電子檔案已另放置於體育署網頁之最新消息及電子公
告欄供下載:(http://www.sa.gov.tw/wSite/mp?mp=11
)。
四、本案補充事項:
(一)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稱原體委會)依據「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簡稱本辦法)」於 101 年 1
2 月 31 日前核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教育
部認可採用。
(二)為降低各申請人因漏未檢附文件不通過,再提起複查程
序之頻率,提供自我檢核表,該表於申請人手冊之附件
1 ,請申請人提出審定時一併檢附。
(三)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選作業
部分:
1、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
(1)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查通過,
由教育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結果書或複查
結果查復表。
(2)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教育部同時
進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2、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
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到運動教練證
前往報考時,請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比照教師甄選
方式,得准先持「教育部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
或複查結果查復表)」參加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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