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自行研究評審獎勵作業要點」辦理。
二、 107 年度自行研究計畫各階段辦理期程:
(一)第一階段:查填「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107 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表」,經主管核章後於 107 年 4 月 10 日前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據以提報研究計畫。
(二)第二階段:各提報自行研究計畫之機關學校,應於 107 年 10 月 10 日前將已完成之研究報告 1 式 10 份及電子檔 1 份函送本府辦理評審,逾期則併入下年度自行研究評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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