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民國 104 年 3 月 17 日部退一字第 104392578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銓敘部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8 條規定,至少每 3 年須精算公保費率,繼前次精算( 99 年 12 月 31 日)後,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辦理本(第三)次精算,精算結果已達法定須調整公保費率 5%之差距,爰召開旨揭會議研商調整費率事宜。
三、旨揭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整理如下:
(一)討論事項一:「公保保險費率需否依本次精算之平準保險費率調整」一案,決議依精算結果,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為 8.83%(現行公保費率為 8.25%),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目前僅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調為 13.4%。
(二)討論事項二:「適用年金規定之私立學校被保險人保險費率調整方式」一案,決議依精算結果 13.4%,分 3 年逐步調整(第 1 年及第 2 年各調高 2%,第 3 年調高 1.15%)。
(三)討論事項三:「若政策決定需調整費率,宜自何時開始實施」一案,考量預算編列,決議自 105 年 1 月 1 日實施。
四、本案俟銓敘部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後,另行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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