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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淳敏 - 輔導 | 2018-08-07 | 點閱數: 389

行政院自 107 年 8 月擴大實施辦理新制,民眾育有未滿 2 歲兒童,父母所得稅率未達 20%,且未領取或領畢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皆可請領此 2 項之 1 , 9 月底前申請皆可追溯至 8 月發給

一、育有未滿 2 歲兒童,父母所得稅率未達 20%,現未領取育嬰留停津貼或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者,則能
請領育兒津貼(2,500 元)請洽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惟若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者且未領取育嬰留停津貼,則能

請領托育補助(6,000 元)請洽托嬰中心或送托保母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申請。第 3 名小孩再加發 1,000 元。

 

詳情參考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育兒資訊網(http://social.tainan.gov.tw/social/socpage.asp?nsub=C0C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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