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學期新申請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
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彙整初審後,連同優待名冊(加蓋關防)函報本局核辦。
二、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前已核定有案者,請檢附切結書、收據、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請用新表,勿用舊表,並加
蓋申請學生私章及關防)及原核定公文(全或半公費)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各 1 份送本局憑撥。
三、(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務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計 7 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為第二學期。
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 9 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第一學期領取 1 次,第二學期核給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有需要請參閱附件,並於 9/14(五)前將資料交至資料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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