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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淳敏 - 輔導 | 2019-02-19 | 點閱數: 409

一、本學期新申請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其他證明文
件及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彙整初審後,連同優待名冊(加蓋關防)函報本局核

二、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務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計 7 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
為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 9 月份起核給。
(三)制服費每學年第一學期領取 1 次,第二學期核給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
重複。
 

★需申請者請於 2/22(五)將申請書交至資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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