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學訪問教師計畫」
(一)計畫期程: 108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
(二)申請資格:
1、受訪學校:各地方政府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4 條及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報教育部核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或具有特殊需求之學校,得提出申請。
2、教學訪問教師:一般地區學校正式教師教學年資滿 6 年以上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曾獲全國性、各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
(2)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地方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
(3)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且實際輔導二位以上教師者。
(4)具教育理念及熱忱,並經地方政府推薦者(須提出具體教學事蹟)。
(三)獎勵及補助:
1、教學訪問教師:補助交通費,連續服務滿二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
2、教學訪問教師原服務學校:補助聘任代理教師之費用,及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3、受訪學校:補助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及教學訪問教師住宿之相關補助。
四、本案申請時程及方式如下:
(一)受訪學校:請符合上開資格且有意申辦之學校於 108 年 3 月 4 日(星期一)前填具附件「受訪學校申請表」函報本局憑辦。
(二)教學訪問教師:倘貴校教師符合上開資格且有意申請,請貴校於 108 年 3 月 4 日(星期一)前填具附件「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表」函報本局憑辦。
五、本案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連可歆小姐或陳宜楣小姐:
(一)連絡電話: 07-8060505#1202 。
(二)電子信箱:kehsin99@gmail.com、nkuht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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