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 108 年度菸害防制工作計畫及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二、貴校校園室內、室外與校園周邊環境(校門口、人行道、家長接送區)全面禁菸,為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之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5 萬元整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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