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3 月 30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40039474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公布之「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6 點:「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六)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另依教育部 90 年 7 月 13 日台( 90 )人(二)字第 90095693 號書函:「查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以合格、專任及連續為主要條件。參酌上開規定,合格教師如經借調擔任督學,以督學之工作性質與教師不同,雖職缺留原服務學校並核支學校薪資逐年晉級,倘無返校義務授課者,因無教學事實,未符「連續任教」之獎勵要件,該段年資仍不宜併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但其前後擔任教師之教學年資可視為連續。」,合先敘明。
三、另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5 月 2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58001 號函送之「直轄市及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及運作參考原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課程督學、輔導員、幹事之權利義務:(一)課程督學、幹事等人員,得全時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團工作,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輔導員得以全時公假或部分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員工作,惟全時公假支援之輔導員仍應維持每週返校授課 2 至 4 節」。惟國民教育輔導團其督導及隸屬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地方政府依其特性及需求自訂相關輔導團作業要點以為聘任及運作依據,爰前開參考原則僅為參考性質。
四、教育部考量擔任輔導團輔導員之教師,仍於教育現場從事教學相關輔導工作,如各局(府)訂定之輔導團作業要點並未明訂教師須返校授課之規定,導致輔導員未返校授課,其擔任輔導員教學年資可否納入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資,由轄屬學校之主管機關自行認定。
五、查本局所訂定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及運作規定」第 5 點第 2 款第 1 目規定:「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專任輔導員等人員,得全時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團工作,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惟專任輔導員仍應維持每週返校授課二至四節;擔任執行秘書者,以每週減授課節數四至六節為原則;兼任輔導員者,以每週減授課節數二至四節為原則(本局得採總量管制彈性調整)以參與團務運作…。」本局已明訂前類教師須返校授課之規定,爰擔任輔導員教學年資納入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資,請各校依規定辦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