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 年 5 月 8 日環署廢字第 1080031442E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附件一)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授權訂定,重點略述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行政院環保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 109 年 6 月 30 日之違規者第 1 次勸導、第 2 次告發; 109 年 7 月 1 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 1,200~6,000 元之罰鍰。
另再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 年 6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44991 號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附件三),公告第二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供消費者內食使用...」,亦請貴校秉持環保理念落實執行,倘有違反者本局將逕依相關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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