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來文如下
主旨:函轉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1 份(以下簡稱本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原於 100 年 9 月 6 日以臺環字第 1000153196B 號函發「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因應行動載具使用愈益多元普及與校園數位學習需求,並兼顧使用禮儀、安全和健康,爰修正本原則。
三、各校得依民主程序及校務會議另訂「學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達良善輔導及管理。
詳細使用原則請見附件內的 PDF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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